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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工作要按照“”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网点体系。
二、基本原则
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过程中,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既要立足于城市发展状况,又要有前瞻性、开放性,更要有超前性、辐射性,要着眼于长远规划。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商贸活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功能,商业网点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网点建设规划工作要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提出网点数量、业态结构、网点规模、业主条件等内容。规划制订要立足于整个城市的发展,进行统筹考虑,将特色商业街、城市中心商贸区、市(县)郊新兴商业中心区以及旅游景区作为规划重点,结合社区划分进行布局。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业网点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档次高低,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状况、交通-设施条件,既要着眼于长远,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规划。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招商引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地区或一定商圈范围内的同业竞争状况。对于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应适当增加网点,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健康发展。鼓励和引进市外、国外投资商采兴办新型的观代商业网点和设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的随意转变。
(四)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商业网点布局及建设中,应当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新建与改建、集中与分散、综合经营与专业结构相结合。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确定不同业态,类型的商业网点规模和数量。当前,要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技术,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兴商业组织形式,对传统百货店进行现代化改造,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要按照“经营品牌化、业态商场化、管理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要求,促进市场的管理和档次提升。
(五)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商业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不具备卫生、环保和交通畅通要求的网点不应允许开业。要坚决取缔马路市场,严格控制简易的大棚式集贸市场建设,观有大棚式集贸市场要创造条件逐步向室内市场过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考虑落实相应的商业网点配套。要通过制订商业网点规划,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规划范围及重点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规划重点在市区和各市(县)城,制定中心商贸区、特色街、大型百货店、综合及专业仓储式超市、连锁店、综合及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点建设规划。各中心城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要尽早开展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工作。同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物流需求,积极培育观代物流企业,做好物流园区规划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应统一认识,强化领导,各部门加强协作。
商业网点规划对引导和推动我市商贸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制定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涉及经贸、城市规划、建设、工商、卫生、国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统一认识,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财政部门对有关规划费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经贸部门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做好规划布局、立项、审核及实施工作。
(二)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各地经贸部门在制定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时,应当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同业竞争状况分析,充分考虑当地观有商业网点的数量、业种、业态和服务地域范围,深入分析新开店可能对当地交通、环境和就业的影响等因素,提出不同业态的大型商业网点数量和规模配置要求。通过.规划的指导,加快商业主要素的集聚和合理分布。
(三)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建立项目听证制度。
为了确保商业网点规划能够贯彻落实,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部门牵头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审议委员会。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设施,都要由审议委员会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政府规划、交通、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社区组织及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经审议同意后,再提交授权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受理。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年上半年前完成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工作,并向市经贸部门备案。各地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后,为维护规划的权威,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必要的审议程序使规划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