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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企业以及水源保护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此次共对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围的51家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审查,并对其中的36家重点污染源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51家企业中,在水源保护区内的38家,其中化工27家,电镀4家,造纸3家,年产生工艺废水11.7万吨、冷却水574万吨。
环境污染风险评价结论表明,各相关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在贮运或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性事故,将直接影响市区饮用水源水质,尤其在新洋港河水流量较小等不利的环境条件下,将对水源产生严重威胁,即使达标排放的水污染物相互叠加,也会影响水源水质。
二、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整改意见
为保证市区饮用水源的绝对安全,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对各相关企业的环保工作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并于3月下旬分别与都、城区政府作了对接:
(一)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电镀厂等11家距水源较近、生产规模小、治理不到位、污染隐患大、又无治理价值的小企业,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按照年2月26日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水源保护区外拟实行关闭搬迁措施的企业或项目作了核实,多数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按照评价结论及企业生产现状,对这些企业应当实行关闭搬迁。同时在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中增补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城区电镀厂。此外,鉴于市香料化工厂已对市区饮用水源造成较大影响,拟对该厂实行搬迁措施。
(二)完善各企业相应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对江动齿轮有限公司、升华生物化学公司、利民化工厂等有治理设施的企业,继续完善废水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加强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尚无可靠的废水治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限期建成。对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企业,要将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末端治理相结合,所产生的各类废水经治理达
标后作为间接冷却水等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重点污染企业安装等比例采样流量计等在线监控装置。
(三)改造各企业现有排水管网,规范化整治排污口,做到冷却水、生产排水与事故性排水与天落水和生活污水“三分开”,实行清污分流,并设立事故性排放收集系统,严禁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
(四)出售废酸、废碱等废物,必须执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法律规定,并建立相关台帐。
(五)所用化工原料及产品一律禁止水路运输。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重视职工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落实环境保护整改意见的几点措施
(一)关于相关企业和项目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的实施。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城区电镀厂等13家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的企业和项目,建议由相关县(区)政府下达关闭、搬迁等决定,并由相关县(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确保措施到位。我局定期对关闭、搬迁或转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
(二)关于市区水源上游相关企业的环保整改工作。本着保证市区饮用水源万无一失的原则,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方案必须经我局核准后实施,污水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各相关企业必须在4月份内将各项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此后由企业向县(区)和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试产2个月。试产期间,相关县(区)必须加强监督管理。试产结束前,经我局验收。如果相关企业达不到整改意见的要求,必须限期搬迁。凡尚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停产企业,复产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准复产。对第一批环境风险评价的5个重点规模企业的环保整改意见,按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将继续实行关闭或搬迁等措施。
(三)关于水源上游地区工业布局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鉴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附近区域重污染行业和企业较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有企业内不宜再新建、扩建化工及其他产生水污染的项目,原有项目也应制定产品结构调整计划和搬迁发展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建议都县统筹规划调整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布局,进行集中建设、集中治理,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秦南造纸厂应限期关停污染严重的草制浆,改为废纸再生浆造纸。
(四)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市区饮用水源上游多数乡镇企业的操作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极易发生各类事故。建议相关方面进一步重视企业管理,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