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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资产基础管理,准确反映资产状况。
(一)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科学、适用、节俭的原则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按规定的方式购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资产。
(二)严格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应当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不动产产权确认和登记工作,清理和追索应收、暂付等款项,及时处理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调整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根据资产变动状况,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资产信息,全面反映资产总量、分布和变动情况,有效实现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二、规范资产有偿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将所属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二)规范有偿使用流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选择资产使用对象,并按规定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三)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应于协议或合同签订后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本通知印发前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也应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对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内容不规范的出租(出借)行为,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切实加强收入管理。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收入款项。
三、强化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流失。
(一)规范资产转让行为。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
(二)公开处置报废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废旧资产,应面向社会公布明细信息,优先公开竞价出让。
(三)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积极推广实施公物仓管理,逐步实现单位资产的集中处置。
四、健全资产监管体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一)落实资产监管职责。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承担任期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核和审批工作;财政、国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落实适合本地特点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在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财政、国资部门要建立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未按规定管理资产、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停拨或缓拨房屋维修、设备购置等经费;房产、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权属关系的监督管理,未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不予办理单位房产、土地、车辆权属变更手续;审计部门要加强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资产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
(三)建立检查通报制度。财政、国资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开展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对违纪违规现象进行集中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