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意见范文

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兽药饲料畜禽投入品监管工作的意义

饲料和兽药是畜禽养殖主要的投入品,也是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管事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市扎实开展生鲜乳、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质量明显提高,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必须认识到,我市少数地方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无证的小饲料厂代加工饲料中可能违规添加兽用抗菌药物、有些养殖场还存在使用人用药品和原料药、甚至有些养殖环节还可能使用违禁药物,这些都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大监管与打击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明确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工作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兽药、饲料投入品监管工作要落实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监管经费投入。要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管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层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将监管责任分解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借实责任追究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兽药、饲料等畜禽投入品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

1、规范兽药生产行为。采取巡查、抽查和季度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一是严查兽药生产企业超范围生产。针对水产养殖环节使用“非药品”现象,各地要重点针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非药品”开展巡查,严禁在兽药GMP车间生产清塘剂、增氧剂等非兽药产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及时上报。二是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监督。通过检查要求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各项规定,完善生产记录,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对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和抽检力度。三是建立兽药产品公示制度。通过兽药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生产企业要将其生产的每批次兽药产品进行网上公示,并作出质量承诺。监管部门、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及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系统,查询本批次兽药产品是否为该企业生产并公示的合格产品。

2、规范饲料生产行为。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饲料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饲料企业的准入门槛。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规定,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清查,对不具备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代加工生产企业坚决取缔,具备代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规范饲料外包装标签内容。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严禁销售或倒买倒卖,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3、规范兽药、饲料经营行为。加大兽药饲料市场监管,大力推进兽药GSP,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开展兽药GSP达标验收。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和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兽药GSP,今年年底,兽药GSP达标验收的企业数量要达到总数的85%以上,确保明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二是组织开展兽药经营单位清查。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禁用兽药、假兽药及人用药品。三是开展饲料经营门市清查。要检查饲料经营门市是否依法建立产品溯源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饲料购入台帐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要责令及时整改,完善记录。要检查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对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产品,应依法予以暂扣或封存。

4、规范兽药、饲料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用料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一是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二是加大对养殖场自配料的检查。加强养殖场自配饲料的抽检和加工点的检查,督促建立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档案记录,严禁添加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三是积极开展安全用药、用料宣传和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饲料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饲料政策法规,了解兽药、饲料使用知识,确保生产安全合格的畜产品。

5、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禁用药物的监管。一是开展饲料中的瘦肉精清查工作。要加强对市场预混料的抽检,对养殖户自行添加的预混料和促生长剂要重点排查,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饲料要一查到底。二是开展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对50头以上规模的生猪养殖场要全面监测瘦肉精,动物检疫人员要根据“瘦肉精”监测情况,合格的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对外来生猪,必须严格履行查证验物手续,实施“瘦肉精”批批抽检。三是规范“瘦肉精”阳性生猪处置程序。疑似“瘦肉精”阳性生猪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审核,经省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为阳性的,必须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及组织协调溯源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做好“瘦肉精”阳性生猪有关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确保溯源证据有力。各地将“瘦肉精”阳性生猪处置程序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强化兽药、饲料执法工作。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兽药、饲料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是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生鲜乳、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现畜产品质量从养殖环节到销售过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程监管。二是开展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培训,采取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大执法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力求培训取得实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知法、懂法、高水平执法的监管队伍。三是切实加大兽药、饲料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建立健全区域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好假劣兽药、饲料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