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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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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目标,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三品”认定认证和品牌建设,狠抓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问题豇豆、问题韭菜等事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从去年底市人大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真正建立,交易方式落后、检测手段不足,检测项目偏少、覆盖率较低,许多检测点形同虚设,没有发挥把关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产业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落实,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认真抓好产地环境监测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种植和养殖环境的土壤、水域,特别是城市郊区和工业企业周边环境的检测和整治。对重点生产基地的环境要定点检测,每三年对农产品产地进行一次环境普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因素,抓紧开展农产品产地适宜性评价。

(二)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销售农业投入品行为。大力推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年底全市植保专业防治队覆盖80%的行政村,专业化服务面积达60%以上。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优质农业投入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步伐,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鼓励引导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记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销售。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在抓好已认定生产基地与认证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同时,今年全市新增“三品”120个以上。鼓励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安全水平过硬、竞争能力强的农产品申报中国和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检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进行挂牌公示,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生产者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广陵区政府要以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整顿为突破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改进交易方式,添置必要设备,增加检测人员,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年底要见成效。

(五)规范市场交易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依法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其依法亮照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营农产品的市场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甚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依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测资源,完善检测手段,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增加技术力量,拓展检测项目,做到主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定量检测基本自检。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争取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检测网点,购置监测仪器设备,重点乡镇、农业企业或园区等都要建立产地准出检测点(室),做到一般性检测不出县(市)。要扶持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市区和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升级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进货必检。食用农产品专卖店和乡镇农贸市场要在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水产品、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工作要在年底前全面启动。要大力缩减生猪屠宰点,年底,各县(市、区)要全部实施“瘦肉精”检测。形成市、县(市、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农技站要尽快明确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顺畅、工作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同时,对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测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多种形式,造就一支责任心强、作风好、业务精的质量安全检测、监管队伍。二是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重点执法内容,依法开展高毒剧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建立惩处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吊销许可证照,以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三、强化领导,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认真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大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要加大检测经费投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正常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六五”普法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设立专栏,通过规范、权威的信息、专家解读、市民论坛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引导健康安全消费。

(四)强化督查考核。根据市人大决议要求,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将开展督查和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或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