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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正在推进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是统计理念和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事关统计发展改革全局,事关全面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对统计工作尤其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目前我市统计工作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经费不足,任务与力量不匹配等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因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统计改革,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全市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重点,切实强化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基础
加强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基层统计能力、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切实推进部门统计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统计行为,进一步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大力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积极开展统计工作试点,逐步建立起组织体系完善、队伍素质优化、调查行为规范、技术手段先进、保障条件完备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体系。
(一)健全机构,充实基层统计队伍
实施统计“四大工程”,事关全市经济工作大局,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配备足够的统计工作力量,保证统计“四大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市编委会〔〕第1期会议纪要要求,各县(市)统计局配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确保不少于20名,两区统计局配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不少于18名。各镇(街道)要确保配备2-3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中镇(街道)机关有关办公室中设专职岗位1名。统计部门要整合内部人力资源,安排精干力量组织实施“四大工程”建设,逐步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各有关企业要重视统计工作,安排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配备统计联网直报相关工作设备,尽快适应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要求。
(二)共建平台,形成基本单位名录库
统一、完整和真实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各地要加强统计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真实可信、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完善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交换共享平台,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统计登记进政务大厅,使统计登记成为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新增企业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县、乡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三)重点重抓,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将统计信息化列为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各地要根据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保障市、县、乡计算机网络运行畅通。要建立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大力推广企业直报系统,提高企业联网直报能力和网上直报率,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现代化。各地、各部门要重视统计信息化队伍建设,充实计算机技术人才。
(四)加强培训,提升基层统计队伍效能。
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重视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各级统计部门要制定年度统计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思想过硬、品德优良、专业精深、作风扎实的基层统计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要围绕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制定企业统计人员轮训制度。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是一项全局性、政策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谋划,保障必需经费投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狠抓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推进的指导和督查考核。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里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为成员的市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也要将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阶段目标要求,细化阶段性工作任务,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正确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统计保障。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统计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要求,对本级负担的经费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涉及市本级的“四大工程”项目建设经费,要纳入市本级预算内安排解决。各地要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重点解决县本级和各镇(街道)等所需的工作经费。县、乡两级要切实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努力做到应统尽统,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统计调查对象要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一套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和漏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政府法制、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环境。
(四)切实强化指导和督查考核
加强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统计等部门,对推进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制定统计“四大工程”考核办法,加大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考核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工作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追究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