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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及配套规章
(一)全面宣贯条例及配套规章。在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分县(市、区)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宣传培训,做到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把贯彻实施新法规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新法规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规定要求,并据此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着力提高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改进机制,结合开展标准化达标,落实定期评审和修订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三)认真修订监管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591号令等新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实施意见,调整修订危化品安全监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及相关表式、台账;重新明确市、县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内容,重新编制或优化许可流程及相关文书,调整完善年试行的三个《大纲》及专家审查要点;按新法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积极落实相关经济政策。按照政办发〔〕150号文件规定的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重新核实名单,督促企业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和按时续保。否则,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可控度
(一)抓好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过程审批。化工集中区外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必须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有关县(市)有关闭、搬迁企业任务的,要督促企业做好关闭、搬迁期间的安全工作,处置方案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注销。
(二)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化工集中区尽快建成监控平台,对区内化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集中监控;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建立应急救援中心,完善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档案,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已通过评审的,督促有关园区按评估报告的要求整改隐患。未通过评审或隐患未整改到位的,要实行项目限批。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建立档案;加强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八大危险作业AQ安全标准,健全完善相关台帐、表式,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装置定期维护、检修计划和开停车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
(四)重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督促企业明确机构、保障经费、健全制度、培训员工、配备用品、完善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及时申报职业危害;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五)增强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定期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配备应急器材装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所有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卡、事故应急卡,对职工进行培训并令其熟练掌握,赋予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企业每年一次的应急演练由“三挂钩”人员负责指导、监督、见证。
三、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按时完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基础上,一季度组织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互查或者督查,对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二季度对企业建立危险岗位的操作卡、应急卡及职工掌握情况进行检查;三季度组织对化工企业的不防静电工艺管道、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及高危储罐自动控制情况进行回头看;四季度组织对化工生产企业落实外聘专家检查制度(规范检查行为,减少随意性)和备案情况、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情况(人员调整的必须及时备案)进行检查。
(二)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县(市、区)及企业及时录入、更新相关基础数据及资料;市、县安监部门健全“一企一档”、监管工作基本台帐、许可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提高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对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隐患整改等日常监管工作做到“一事一册”。
(三)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动。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企业(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停电、停水、查封等强制措施。对超过试生产期限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生产的企业,要作为非法生产查处。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向上追溯原料的来源,向下追查产品的销路,逐步实现从事故管理向源头管理的转移。
(四)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责任制,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严格执行外聘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及时上报专家检查、复查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一查一册(内容包括:企业自查报告、检查时间、查出的隐患、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责任人、整改结果),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重视业务研讨与交流合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工作例会,组织法规、文件的学习辅导,开展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检查部署专项工作等;根据实际,组织参观学习外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监管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专家队伍管理,探索建立专家考核及退出机制,提高专家服务质量。
四、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制定计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含经营)企业、加油站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告知其他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其所在行业的安全标准化要求开展达标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达标计划,明确达标时间、工作要求及责任人。
(二)分类指导。对所有企业逐一落实达标时间,并按“三挂钩”的要求指派专人对创建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加大硬件存在的问题(如安全距离不足、自动控制改造未到位)的整改力度,确保所有企业在2012年底前按期达标。对不达标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三)熟悉标准。组织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学习研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熟悉相关要素的具体要求及检查考评方法,基本达到能参与三级标准化评审的水平,并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加以应用。
(四)加强督查。一是细化从业人员素质、自动化控制系统、重点工作并纳入评审、形成档案;二是加强对评审单位、评审员工作情况的督查,凡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一律清除出评审队伍;三是定期通报各县(市、区)达标进度,褒扬先进、鞭策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