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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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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一、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党的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同时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生,对于构筑我市人才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毕业生就业新机制,优化人才创业环境,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努力保证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1、各类用人单位继续实行毕业生见习期试聘制度。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对试聘期的毕业生实行人事,试聘期满后,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人事。国有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

2、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毕业研究生就业范围不受限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择业;本市籍成人、自考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外市籍专科毕业生可在全市企业单位就业;限制引进非生源中专生,确需引进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3、委培、定向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要求解约的,需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后,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地方职业中专生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就业。

4、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向市、县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增人计划原则上实行年初一次性申报,批准后全年使用。

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结构允许及专业基本对口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专科及其以下学历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报批复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5、对已派遣到外地的毕业生,符合我市引进政策的,凭改派手续可办理来就业手续。

6、鼓励和提倡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以多种形式和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对到艰苦行业和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今后,乡镇机关以及基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补充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主要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以及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支持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的道路,对自主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给予支持。自谋职业毕业生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后,可计算工龄。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教学[]3号文件精神,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在税收和贷款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7、对毕业离校、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二年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档案保管费用,免费提供人事服务。

三、接收毕业生工作程序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约。协议书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毕业生签字盖章后,同《推荐表》(原件)及时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2、在市区就业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试聘合同书》(一式三份)、《体检合格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凭加盖毕业生分配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明》到落户的所属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然后凭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四县参照执行。

3、毕业生报到时间从八月一日开始。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应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或协议没有要求的必须接收。因岗位有特殊要求或曾患有慢性疾病的毕业生,要进行专科检查。发现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市、县人事部门核准同意,按有关规定退回学校。

4、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信守承诺,双方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为一年。试聘期内,毕业生的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毕业生交纳各种保险,单位和毕业生若一方提出辞退或解聘,另一方应准许同意,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试聘期满,双方满意应继续履行合同。

5、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就业的专科以上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凭《报到证》、《推荐表》(原件)分别向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档案、户口委托人才服务中心。

6、属生源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地方职业中专的毕业生经双选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户口本、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7、为了方便毕业生,建议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办理或提前预约的方式做好毕业生报到工作。相关表格可从市人才网站上下载。

四、加强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管理

1、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着力做好政策指导,通过签订就业合同,规范就业手续。各部门接收毕业生,必须遵守人事政策规定,制止无序流动。

2、完善毕业生待业期管理办法。重视毕业生待业期的管理,以服务为中心,做好政策配套工作。实行毕业生待业登记制度,未就业毕业生应及时到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网登记,以便人事部门掌握情况,通过人才市场逐步推荐就业。

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乱收费,加重毕业生及家长负担,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