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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征收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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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征收实施意见

一、征收项目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期限:按月或季度征收,由县、区城管局征收部门

确定并公示。

5、收缴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缴费,征收人也可上门收取。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6、征收流程与文书: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发送生活垃圾处理费《缴

费通知书》,告知收费依据、标准、金额、期限、缴费地点等,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2)被征收人(单位)按时到指定地点缴费或由征收人员上门收取后,征收人员及时对该宗征收进行登记,形成资料。

(3)对逾期未缴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单位)送达《催缴通知书》,重申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并告知催缴最后限期和计收滞纳金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单位)签收。

(4)对仍拒绝缴纳的,征收人员填写《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调查表》,陈述欠费事实和催缴经过,提出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同意,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城管局批准立案。

(5)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6)县、区城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书注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欠费事实、征收依据、缴费本金、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执行期限等,并告知复议与诉讼的途径。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县、区城管局填写《执行申请书》与征收案卷一并提交法院申请执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1、征收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标准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调整的相关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3、征收主体:市、县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

4、征收时限:与建筑垃圾准运核准(许可)时间同步。

5、收缴方法:实行按量计费的方法。被征收人到市、县城管局的征收部门缴费。

6、征收流程:被征收人在领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决定书和准运证时,按市、县征收部门计算的金额缴纳处置费。

二、工作规则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收费人员上门收费时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示征收许可证,告知事由。

2、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单位)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票据或事业收费凭据。

3、申请缓缴、减免垃圾处理费的,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信息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统称单位)和个人(常住户口、暂住户)登记明细。个人要有户籍或社区证明,单位要有法人或经营证明、单位简况、收费标准、应缴金额及缴费记录等信息。做好征收源的排查与登记,完善征收台帐。

2、建立征收责任制度,有年度征收总目标、月(季)度征收分解计划,并落实到征收人员。有目标完成与序时统计表,有考核与奖惩制度。

3、建立报告制度,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统计与报告。加强票据管理,有专人向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发放,核对、回收。做到票款一致、帐目清楚,报

表及时准确,资料齐全。

4、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规定,确定减免情形、减免程序和批准权限,以及对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5、制定征收资料保存和使用规定。征收资料要完整留存,尤其对欠缴、拒缴或有争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更要注意保存前期资料。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征收部门要向县、区执法大队提供有效资料,作为处罚案件的证据。

三、法律责任

(一)征收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区城管局或征收部门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方法简单,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玩忽职守、不作为导致垃圾处理费流失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擅自作出减免决定的;

5、截留、挪用、贪污垃圾处理费的。

(二)被征收人(单位)对欠缴、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构成违法的,由市、县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复议与诉讼:

(一)当事人对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县、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区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本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城管局法规处负责审理复议案件,有关县、区城管局及征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复议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格式文书使用说明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书的使用,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格式文书,供各县、区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门使用,并作以下说明:

一、文书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征收情况调查表;行政征收立案审批表;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书。

二、文书使用:

1、征收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单位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缴费数额和期限。

2、催缴通知书: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征收部门对逾期未缴纳、拖欠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发送催缴通知书,明确缴费的最后期限,并告知逾期的法律后果。

3、情况调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经催缴无效、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从催缴通知期满之日起,征收部门即可制作情况调查表,查清欠费情况,写明处理建议,经征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城管局。

4、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县、区城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5、事先告知: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立案后三日内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6、决定与送达: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期满后,县、区城管局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并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申请执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县、区城管局填制申请执行书,提交所在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入案卷。

2、送达征收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要求被通知人在存根联上签名,单位须盖印章;送达行政征收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3、《情况调查表》须有被调查人签名认可;被调查人拒绝的,可由证明人签名并作文字证明。

4、事先告知书、行政征收决定书盖县、区城管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