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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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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意见

一、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交接等工作,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交接工作。

二、凡新设置、组建单位应及时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及时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三、市级机构改革变动部门和单位应于年12月20日前向市档案局报送原有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经同意后实施。

四、机构变动单位原来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建的新单位,原单位的档案由新组建的单位名称单列全宗进行管理,其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案卷级、文件级目录(包括纸质和电子的各一套)于年12月31日前向市档案馆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另立全宗进行管理。

2、一个单位的职能分解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其原有档案不得分散,由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管理,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等问题。

3、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职能及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或隶属关系、机构级别调整的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单位继续管理。

4、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档案全部归入主管机关管理。

5、机构变动单位的电子档案与文书档案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五、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进馆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机构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等有关材料,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机读目录数据光盘一并移交。

六、按上述规定凡应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对年以前产生的短期卷应由本单位组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应提升保管期限,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按规定予以销毁。

七、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档案局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八、机构改革变动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应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改革变动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工作,在档案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及未经市档案局认可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调离。

九、各县区可参照以上意见组织实施,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