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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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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意见

一、村庄建设现状和编制方法

全乡村民住宅大都是上世纪建的砖木瓦房,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混凝土结构的楼房正在兴起,但由于管理跟不上,从而导致新建的瓦房或楼房一家比一家高,形成自己的“特色”,地基成了“楼梯”,房子成了“火柴盒”,有的附属建筑(厕所、圈舍)占用公共用地、草堆乱搭乱放,导致水、路不畅,生活垃圾到处都是,生活环境脏、乱、差。为改善这一现状,急需出台规范村庄规划的实施意见。

村庄规划编制方法:

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村庄建设规划的制定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其内容包括村庄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各项功能区划分及规划设计编制。

二、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一条在全乡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新建、翻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负责全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不服从管理。未经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批准,严禁私自兴建各种建设项目,但经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第三条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建设管理服务所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建设局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各村要指派一名村干部负责村庄规划工作,并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乡建设管理服务所对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选址、规格标准、质量技术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凡因疏忽大意致使住宅拆除、改建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村干部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调换或处罚。凡是乡驻地居民建房的要由乡政府统一会办。

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相关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建设局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我乡范围内,使用原有土地或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建设局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七条凡在全乡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提出开工申请。乡建设管理服务所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应与乡建设管理服务所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施工押金,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并签订合同后的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应当通知乡建设管理服务所现场放样验线。乡建设管理服务所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

村民个人建住宅的,乡建设管理服务所应当在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并签订施工合同缴纳押金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未经放样、验线的,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开工。

第九条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负责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三、村庄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村庄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报送工程资料。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庄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村庄房屋实施产权登记制度。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乡人民政府颁发。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村庄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村庄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凡规划确定搬迁的村庄,或与新规划未出台前,不得审批房屋新建、翻建、拆建、改建等手续。

第十三条在集镇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用的民房除外),在办理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时交纳。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建,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否则一律拆除。

四、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用地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责令停止建设,有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建设管理服务所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设计、施工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的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十八条取得设计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没收持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格(质)证书。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乡、村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