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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级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条件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务案”。
1、人员组成:一般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人民调解员的人数,以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一人为宜,有条件的村,可以试行“十户调解员”制度。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为人公证、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3、人民调解员产生办法: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四落实”、“五有”要求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贴近群众,基础广泛,数量庞大,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成,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要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城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消灭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要通过整顿充实等措施,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等记录簿和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
三、村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步骤
全乡村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从年起至年底完成,分三步实施:
1、年底,全乡三分之一的村,人民调解工作要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2、年底,全乡三分之二的村,人民调解工作要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3、年底,全乡各村、人民调解工作要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四、考核与奖罚
1、村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畴,由县、乡综治委负责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2、乡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适当时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