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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出生实名登记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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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出生实名登记管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责任感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把人口出生方面的基础工作做好,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一是能较科学客观地反映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比值,检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成效;二是能提高出生人口的统计质量,创新了较为科学的出生人口原始统计途径,减少了水分;三是能为广大妇女尤其是孕妇提供更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减少了婴儿出生缺陷,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的质量;四是能为我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人口计生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较客观、真实的参考数据。

各有关单位、和村要充分认识推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领导重视和保障力度到位、部门协作和责任落实到位、宣传发动和学习培训到位。将人口统计阵地前移,把好出生人口第一关,免费办好出生人口第一证,确保出生实名登记工作扎实开展和全面推进。

二、加大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采取悬挂横幅,设立公示栏、咨询台、电视游走字幕、发放宣传品、、孕妇告知信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共中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给全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各医疗助产服务机构要采取入院产妇告知、产科医生培训、督查等方式来加大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宣传;计生技术服务站要结合孕检、孕情访视等工作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晓、人人支持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良好宣传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工作

推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卫生、计生、派出所等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

(一)要做好组织、协调出生实名登记工作。计生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具体措施,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

(二)要加强出生人口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卫生院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于病历中,复印件要有核对医生签名;认真核对、登记《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出育证》、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认真填写《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信息的住院孕妇除给予及时的医疗救助,确保其安全外,助产科室要在6小时内将信息上报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组织身份核查;仍无法查清的,应在12小时内将信息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计生办,由属地计生办组织专人进行核查,核查后反馈信息给医院并存放于病历中,同时进行备案。对持有《生育证》的住院孕妇要在办理入院手续后12小时内据实通报给属地计生办,并做好通报记录,以便于分娩后或剖宫产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要规范出生登记,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要保护孕产妇权益,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不得违规泄露孕产妇信息。助产科要在产妇入院时进行婴儿取名告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要认真核对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实名登记产妇在出院前要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搭车收费;对无《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的要在出生医学登记表及汇总表中标注清晰。

(三)要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派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及时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派出所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索取和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乡、村两级证明,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不给予办理,并通知县卫生局做进一步核查甄别。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年1月1日前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年1月1日前出生,由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派出所和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派出所每月5日向计生办上报辖区内上月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

(四)要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要加强质量监控,减少数据误差;要同计生、派出所、卫生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现人口统计数据信息共享;对故意造假,影响人口统计信息准确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四、强化领导,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把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严明纪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对入院分娩不建病历、不登记、建假姓名病历、不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查实一例给予妇产科通报批评,查实2例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查实3例及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外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同时给予医院5000元经济处罚。

对持有《生育证》及没有或不愿意提供有效证明的孕产妇隐瞒不报或不按时通报的,查实一例给予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经济罚。

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登记表的医院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对医院通报信息不及时核对处理的,给予乡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