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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租赁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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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租赁管治意见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租赁工作统一由县财政局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县直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公房全部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公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的公房应权属明确、无产权纠纷,且应提前一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租期在三年以下的,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实施;确需超过三年的,由公房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出租人将相关材料报经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出租公房租金的竞拍底价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公房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联合考察后确定,确定的租金竞拍底价在拍租时现场公布。公房拍租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市晶都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五、竞拍成功后,竞拍人持拍卖公司成交确认书和缴款发票,与公房所属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房管处备案。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租赁合同》文本,合同一式五份,竞拍成交人、公房主管部门、公房出租单位、县财政局、县房管处各执一份。

六、租赁采取先交清租金后使用的形式,租金须一次性缴纳。租金由拍卖公司收取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县财政国资收益专户。县财政局统一缴纳相关税费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给公房所属单位使用。

七、公房所属单位及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公房拍租工作。公房拍租后,如在房屋交接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应按合同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租赁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司法部门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快处理。

八、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租赁公房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租金收入;构成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九、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实施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租赁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