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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全民创业的效能,壮大和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小额担保借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
(一)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具体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一般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明确贷款期限及贴息。贷款期限以短、中期为主。根据创业人员需求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可以采取如下方式: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担保;2.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认可的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定单等资产进行反担保;3.以商标、专利、产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四)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原已确定经办银行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愿意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适当增加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经办银行要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金额1:5的比例足额发放贷款。
二、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建立贴息备用金制度
(一)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每年都要多安排一些就业资金用于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担保基金的增速不低于就业专项资金的增速,并与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目标任务相适应。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县(市、区)从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中解决,纳入财政预算,以满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需要。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专项贴息备用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预算中安排适当的专项贴息备用金,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未下达时,调用专项贴息备用金及时向经办银行垫付到期贴息资金,待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及时补足专项贴息备用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资金投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确保贷款安全,防范贷款风险
(一)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我市小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各地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按照《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创业成功率,对参加过创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贷款申请人优先发放贷款。
(三)做好回访和跟踪服务,强化贷后管理。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定期对贷款用途、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四)建立反担保人责任承担机制。根据反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书有关条款,对反担保人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督促反担保协议书的落实,并通报给金融部门,降低个人信用等级,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示。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区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制度,加强沟通,总结推广经验,通报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区例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季度例会研究解决。
(三)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为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政府把担保基金的筹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纳入目标管理,根据各县区实际,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比办法。
严格执行检查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对各县区担保基金的筹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采取重点督导、黄牌警告、联合办公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担保机构队伍建设。为适应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担保机构的编制,选拔一批懂政策、会管理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去,以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担保机构要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