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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更好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的目标是: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提高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正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所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0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59号)文件精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运行机制。
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财政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并随着农村公路硬化里程增加和市级财力增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大中修专项资金要逐步增加。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季度拨付,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此外,每年要把大中修配套资金和水毁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上述养护资金落实到位。随着农村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和县级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辖区内的乡道、村道里程,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和路林置换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四、强化措施,严格奖惩,确保实效
农村公路养护是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劳动竞赛、文明养护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通过养护竞赛和文明养护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养护管理工作,采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促进养护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或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工作的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收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评和督查,对年终考评靠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竞赛和文明养护示范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对造成失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