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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安置房为主体,以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安置房为补充的具有我市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全面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
(三)年度任务。年全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000套(间)、廉租住房900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710套、限价商品住房3000套,其中市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600套(间)、廉租住房552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0套、限价商品住房1920套。(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1、附表2)
二、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出台《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年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逐步由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房屋征收家庭的住房问题;人才安置房主要解决部分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1.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筹集力度。启动位于市科教园区占地177亩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年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力争三年建设完成4000套公共租赁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将市区部分国有直管公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统一管理。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社会闲置住房,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资金或租金差价,由本级财政通过住房保障资金给予补贴。
2.加快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建制度,在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合理确定配建房屋的类型、户型和套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开发。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可以通过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配建费用进行置换。从年起,市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必须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已经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也要承担配建责任,由规划部门通过调整容积率的方式,补充配建相应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商品住宅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工程中一次性配建到位,并与首期工程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企事业单位申请的集资建房项目,需同步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
3.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在园区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相应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具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以及利用企业整体搬迁用地中,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的分配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并实行有差别的租金、补贴政策。
(七)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在改造和整治中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居住舒适度。年,全市完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03.67万平方米。加快推进幸福村地块改造、墟沟老城区整治,以及新浦区南极北路片区旧城改造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问题。(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3)
(八)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市、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部分要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仍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棚户区危旧房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县住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同时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组建市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县可相应成立投融资公司。用于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从年度归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偿还,不足部分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列支。
(九)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市、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结合“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制定今后-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用地规模、范围、位置,并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确保具体地块及时落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部门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确保随时用于建设。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公告。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生活需要,尽量选择生活功能比较齐全、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最大程度实现惠民便民。
(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费减免政策。经市、县政府认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土地登记费、环保排污费、商品房初始登记费、防雷审查及检测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施工图审查费、人防图纸审查费、规划放线与验收测量费、房屋面积测量费、场地抗震评估费等各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
三、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
(十一)加强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时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建设规模和考核指标等提前安排,确保年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法对建筑质量负责。从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标准建设,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引导、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市区至少要建设2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各县至少要建设1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十二)严格资格准入。各县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情况适时开展调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受理、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并建立申请人诚信保证金等制度。各县区对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确保分配公平。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
(十四)完善退出机制。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年检、巡查和抽查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和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私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十五)强化后续管理。出台《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交易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通过公开竞标选择物业服务公司、委托管理或住户参与等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成本和净收益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制定与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措、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规划方案的审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督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地税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免收相关税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及时转发并贯彻落实有关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销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监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建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公示、分配等工作。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县和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同志实行约谈和问责。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