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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内建设投资项目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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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内建设投资项目管治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发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市党政机关、市级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提出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总规模建议。

第二章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布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范围、条件、时间及投资安排方案等要求,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六条市级投资项目由市各有关部门、市直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区级项目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各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为申报单位。

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选取。

第七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中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报项目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文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适用于初次申报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适用于已列入以前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申报文件所附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项目安排的原则;

(二)符合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市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对拟同意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分类并按重要性进行排序,提出每个项目拟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总规模及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建议。

第十三条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第十四条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研究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应依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汇总分析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或增减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视具体情况编制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因设计变更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因素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超过10%的,须先组织审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项目审批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项目验收。经市审计、财政部门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

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应研究确定年度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应按规定对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申请: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

(二)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项目申请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