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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沿街(路)的单位、居民户、私营业主均应承担“门前四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在责任单位、居民户、私营业主门前划定的地段,实施包环境卫生、包秩序良好、包绿化(亮化)、包道路硬化的“四包”责任措施。具体内容为: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路面清扫保洁,做到地面无纸屑、烟头、痰迹、瓜皮、果核、废弃包装物、油污、积水、积雪等各类垃圾,按时倾倒垃圾,垃圾入箱;墙面、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杂物,无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喷小广告、残缺破损;公共设施无污垢、无损坏。
(二)包秩序良好:制止门前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亮化):负责养护门前花草树木,保持责任区内绿化完好,绿化带无垃圾、弃土、枯枝残叶,绿化带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楼房安装亮化设施并按时开启,楼体、墙面清洗刷新。
(四)包道路硬化:负责人行道板的看管和养护,损坏及时更换。
第五条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各责任单位、居民和私营业主要与县城管局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街巷的单位和居民要与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门前四包”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门前四包”责任区域范围:
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户、私营业主,有围墙的,以本大院及墙外的人行道和绿化带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至绿化带(无绿化带的至路牙石)以内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户,门前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第七条“门前四包”采取自包形式。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门前四包”设立值岗员制,值岗员实行全天候值勤,配戴“门前四包”值岗员标志。
第九条对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私营业主、居民户,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门前四包”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部门抓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工商部门加强对临街(路)各类企业和私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对在县城区主次干道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装璜、焊接、车辆冲洗等行业,营业登记发照前要实地考查,不具备入室进场经营的,不予登记发照。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审检验照时,督促其整改或另择适合场所经营。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沿街(路)所属责任单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沿街产权单位(人)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人)为“门前四包”责任人。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佩戴城管监察标志。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