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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组织
对申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考核验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市本级和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评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评标准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达到以下标准,均可申报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我省相关配套法规,依法招工,合法经营、按章纳税,规章制度健全,加强诚信建设,注重节能减排,社会形象良好。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全面,程序规范,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各个环节管理完善,并书面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案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意识强,大会有实效性;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合法、程序规范、续签及时、无违反劳动合同现象,集体合同书面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认真履行。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实行事务(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五)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危险点实施监控,续两年未发生重大工伤、中毒、职业病危害和其他损害导致死亡的事故。
(六)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与工会共同建立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检查改进的安全生产机制。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模范享受应有的法定待遇,对困难职工实施救助。
(八)企业建立职工发展和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用,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在职学习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富有成效,职工教育经费落实。重视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
(九)企业支持工会组建、职工入会以及工会开展的活动,工会组织健全,依法设置专(兼)职工会干部,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依法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并独立建帐。
考评组根据考评标准和《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星级考评细则(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对申报企业考评。考评分值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为一星级标准;考评分值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为二星级标准;考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三星级标准。企业达到一星级标准授予“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达到二星级标准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达到三星级标准授予“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称号。
三、考评程序
(一)申报
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对照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同时,按《职工对企业满意度测评表(试行)》规定内容进行测评。自评和测评结果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自评分在70分以上、职工满意度测评分在80分以上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均可申报参评。其中,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达到二星级标准并具备一星级资质的,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达到三星级标准并具备二星级资质的,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填报的《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3000字左右的创建活动做法与成效书面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的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5、最近三个月的企业社保缴费单复印件;
6、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复印件;
7、各类市级以上荣誉(资格)称号证书复印件。
县(区)属企业向所在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参评。其中,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称号的企业,各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初评后,择优填报《市和谐劳动关系星级企业预报汇总表》,上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确认,并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签署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名单(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列汇总)及相关材料,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直企业达到一、二、三星级标准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直接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参评。
(二)考评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星级考评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评相结合。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由各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检查考评。市直企业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考评。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的,由各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初评,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三)命名
根据考评结果,对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企业采取分级命名的方式进行表彰:
l、“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由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称号,并上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称号。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主要从“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中推荐产生。
2、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拟批准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在本辖区内通过相关宣传媒体向社会公示,期限为一周。命名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须逐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凡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特别是有一票否决事项的,一律不得命名。
3、为与前一轮“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相衔接,已被授予县(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视为具备一星级资质,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已被授予市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视为具备二星级资质,可申报“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
被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各类称号的,按照《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规划》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日常管理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区)命名的“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取消其称号。
企业获得命名后有群众举报的,由本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处理。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一律取消称号:1、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2、企业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导致职工集体上访事件的;3、两年内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4、申报时有未整改结束的重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