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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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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结合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县政府派出机构,负责集中办理全县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

第三条中心实行办理事项年度审核制度。中心会同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对许可类办理事项进行一次审核,集中向社会公告增加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中心服务窗口实行四不变制度。即:执法主体资格不变、行政职能责不变、法宝办理程序不变、收支两条线渠道不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中心服务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确保进中心的办理事项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按承诺日办结。

第五条中心实行十公开、首问负责和承诺制度。办理事项的服务内容、受理部门、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办事结果、投拆举报、责任追究等十个方面在服务大厅实行公开,将每个办理事项向社会公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询问事项的回答与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凡确定为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对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及技术鉴定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需上报审批的事项,从快办理上报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将办事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在赋予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心对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文件装封、信息保密、签字制度等各审批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调查与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中心依据本规定,在审批、收费、考勤、考核、安全、卫生、档案、廉政、过错追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按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