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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范围
(一)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来街道调研、工作交流、考察学习、参观访问的人员;
(三)来街道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的客商等;
(四)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人员;
二、接待标准和程序
1、原则上,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不超过50元,业务领导每人不超过60元,区级领导每人不超过80元;接待用酒到党政办申报领取;
2、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参陪人数,人数一般控制在1—2人,原则上不超过2人,餐标与被接待客人标准等同。
3、公务接待确需安排就餐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到党政办登记并领取《接待单》,请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到党政办领取接待用酒,谁经手谁签字,超标部分自行负责。情况特殊需提高标准的,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否则,超标部分自行负责。
4、接待餐饮的酒店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酒店。
5、报销程序:(1)在指定酒店用餐的,用餐前将《接待单》交给酒店,由党政办集中办理餐费报销手续;(2)凡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在非指定的酒店用餐的,须在次月10日前到财政所完成报销手续,报销时,必须具备《接待单》、饭店“菜单”及餐费发票(主要领导核定签字),街道财政所对费用、标准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三、接待纪律
(一)公务接待用餐管理由街道党政办扎口负责,原则上党政领导和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公务接待用餐。
(二)特殊原因需应急接待的,须及时补办就餐手续。未经党政办安排自行带客就餐或餐后未补办相关手续的,办事处概不负责接待就餐费用;
(三)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招待私客;严禁用公款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各部门必须自觉贯彻执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照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