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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受经济承受能力、可供租赁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同时,随着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居住条件又亟需改善,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主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总体目标。至“十二五”末,逐步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制度,扩大供应覆盖面,实现供需平衡,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力度,切实承担起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责任。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二是政策支持。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贴租金等方式,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产业集聚区、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三是供需平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测算需求情况,紧密结合需求状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通过3-5年的建设,在十二五末达到供需平衡。四是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内安排;非集中设置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通过实施配建等形式解决。五是规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政策规定对象的过渡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
(一)房源筹集。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结合我市实际,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为主,以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是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廉租住房在满足符合条件家庭需求前提下,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四是经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是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提供的租赁住房。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新建成套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简易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
四、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明确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二是加强管理。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级监督、县(市、区)级管理”原则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租金价格和只租不售的管理要求。三是定向供应。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企事业单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满足拥有房源单位符合供应条件职工的居住需求。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剩余的,应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二)建设程序。一是列入计划。每年年底,县(市、区)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年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提出当年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二是项目审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三是规划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并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四是土地供应。国土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区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所需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二)落实建设用地。政府集中建设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公示,出让成交后写入出让合同。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享受税收优惠。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对象和租金标准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和《省财政厅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豫财综〔〕54号)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四)完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暖、用气标准执行;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与城市户籍常住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和就医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认真调查,科学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住房需求状况调查工作,科学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满足社会各收入阶层住房居住需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用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