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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印章使用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村级印章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街道办事处所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合同订立、印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3条凡属涉及与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及其它生产资料有关的,在从事对外承包、租赁、出借、投资、抵押、担保等一切经营、经济活动的,均应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程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合同协议”。
第4条合同的订立,实行前期审核、后期备案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提交办事处司法所审查把关,并加盖合同审核备案专用章,方可正式签订,重大事项需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的副本原件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
各类合同书在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没有统一规定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5条村级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印行为均需有印章保管人、加印批准人和持件人签名备查。否则,按私用印行为处理。
第6条不损害集体利益,只涉及群众个体利益的一般性事项,使用村印章由村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一般事项包括:死亡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转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参军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常规性统计、财务报表等。
第7条对于涉及集体利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使用村印章,需经两委会共同研究,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用章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合同的签订(包括:工程建设、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购置、变卖集体资产合同、协议书等);(2)集体借款、贷款及其担保;(3)集体专项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占土地事宜;(5)计划生育指标审批;(6)低保户、困难户上报;(7)土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8)其他村内重大事项。
第8条村级印章要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村级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级印章严禁随意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备查手续。严禁空白纸盖公章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查处
第9条街道办事处将对各村合同签订和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严肃督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尤其是不执行本规定、出现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以及因不规范用章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对村级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