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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业集聚区规划管理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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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业集聚区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产业集聚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管理职责

(一)城市规划区内产业集聚区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批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域内产业集聚区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各直属城乡规划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竣工规划核实。

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组织编制单位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各类规划。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要求。

(四)产业集聚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布局、开发强度和规划范围等强制性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经济指标应当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前已经审批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经济指标仍然依照原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五)建设单位在上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取得该地块的用地手续或具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城乡规划分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的,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六)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用地应主要作为产业发展用地,不得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七)产业集聚区内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销售,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加强项目规划管理

(八)坚持“总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保证大宗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规划可提前进行预留和控制,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但在项目、资金没有落实前,不得违法违规用地。

(九)经批准的工业项目实施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要加强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检查辖区内产业集聚区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将辖区产业集聚区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到位。

四、强化责任追究

(十一)政府(管委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擅自组织违规开工建设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辖区内除民生项目外,暂停规划审批3个月。市监察部门依照规定对相关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城乡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疏于监管,执法不严造成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后果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对本意见之日起已开工建设的产业集聚区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执行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私搭乱建经济补偿机制规定,对相关政府(管委会)进行财政扣缴。对已建成的产业集聚区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土地、规划、建设手续补办工作,逾期未补办的,按私搭乱建经济补偿机制处罚。

其他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