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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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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区卫生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医疗救治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卫生保健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中发13号、发24号文件精神,以“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为核心,以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为目标,求真务实,综合平衡,稳步实施,促进发展,努力做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全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二是有利于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三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健康水平;四是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三、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人社、财政、经发、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上划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营、社会保障机制等情况在原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澄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按照编内和编外、专业和非专业等进行分类并造册登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

(二)宣传发动

利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中央、省、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明确权利和义务,提高全区上下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上划管理工作分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逐一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凡经人社、编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归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区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统一清产核资,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后,乡镇(办)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负责制定本辖区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债权、债务继续由该单位承担,并通过综合改革,调整资本构成,尽快解决不良债权、债务问题。

六、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领导,高度重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及保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积极实施,确保落实。

(二)强化责任,明确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实施方案,摸底统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资产情况,并提供给有关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后,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力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我区医改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按上级有关医改要求制定我区财政补偿机制,并按照受益人口制定区乡(镇办)两级财政分担方案。

3、区人社局会同区卫生局、区编办、区财政局按上级有关医改要求制定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4、区审计局负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产核资中,做好审计工作。

5、各乡镇(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资金的摸底统计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管

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保证上划工作过程纪律严明。卫生、财政、人社、经发等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