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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政〔〕56号)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防治工作中,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不断规范防治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了以“一个机制、三大体系”(领导工作机制,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帮扶救助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艾滋病防治模式,走出了一条科学防治、综合防治的路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目前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果断措施,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二、明确艾滋病防治目标,落实防治政策,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扩大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覆盖面,规范抗病毒治疗,提高救治水平,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促进政策落实。要整合资源,将艾滋病防治与性病防治有机结合。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防治模式,使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2015年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500人以内,艾滋病新发感染人数不断减少,艾滋病病死率控制在6%以下,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氛围。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继续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100%接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要覆盖所有县(市、区)。
要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和青少年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90%以上。要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流动人员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90%以上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室9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教育部门要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其中普通初中6课时、普通高中4课时、中等职业学校4—6课时。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防护技能纳入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入出监所教育、常规教育内容。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计划的指令性指标。市、县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无偿献血知识和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的公益广告,市、县级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防治艾滋病、性病以及无偿献血知识和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文章或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并规范告知检测结果。对公安、司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要100%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作为婚前保健和妇女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结核病筛查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市级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使每个县(市、区)至少拥有1个提供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的专业机构或科室。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要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继续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的管理,定期随访,避免意外妊娠。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要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措施。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要将艾滋病咨询检测作为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的内容,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和转介服务。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旅游部门要在全市旅游饭店业推广使用安全套,逐步在娱乐服务等场所全面实施100%安全套项目。人口计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流动人口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干预措施要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要继续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预防艾滋病婚内性传播的干预措施,落实县、乡、村三级部门管理责任制和单方艾滋病感染者配偶随访报告制度,完善数据库,确保对阴性配偶半年进行1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不断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吸食阿片类成瘾人员登记在册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与其他戒毒方式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五)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要继续巩固我市无偿献血的成果,继续保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监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六)进一步规范抗病毒治疗,提高治疗水平。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完善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继续将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药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范围。要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建立病人异地治疗的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质量。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机制,规范抗病毒药品发放程序,满足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治疗需求。完善艾滋病病毒耐药监测网络,加强耐药监测,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符合二线药物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要求进行艾滋病抗病毒二线药物治疗。
三、做好关怀救助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艾滋病治疗管理体制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探索解决艾滋病病人患非艾滋病原因疾病的治疗困难。
(二)做好关怀救助工作,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进一步探索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方式,积极稳妥地推广家庭化的儿童养育模式,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艾滋病致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艾滋病致孤人员和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财办社〔〕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因艾滋病导致的孤老和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补助费及对艾滋病患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配套资金。要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捐赠。加强对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工作能力。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医生85%以上要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妇保健和助产服务的人员95%以上要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保障一线人员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全面落实各级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驻村医务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确保防治队伍稳定。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四)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要组织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重大科技专项,建设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要总结中医诊疗规律,完善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积极开展与外地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防治经验,努力做好本地防治工作,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广泛动员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六)加强督导与评估,完善体系。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体系建设,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指标体系和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督导评估责任,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对防治效果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