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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公立医院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按照《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市企改组〔〕5号)要求,年至年,市中心医院等七家市属、区(县)属公立医院相继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后,各医院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引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成果,优化改制医院发展环境和运行机制,及时解决改制医院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本着有利于改制医院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有利于科学监管的目的,深化改革,积极创新,促使改制医院走科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连续性原则,使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原有改革政策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制定的深化改革政策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创新原则,大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医院运行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政策制定、机制设计要有利于改制医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改制医院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改制医院依法运营、服务规范、内控严格、监管到位、运行顺畅。通过制定和落实扶持发展政策,支持改制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二、优化改制医院的发展环境
(一)支持改制医院自主选择法人性质。改制医院既可以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也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转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根据不同的法人性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编制、民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改制医院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人登记手续。对保留事业性质的,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年检、登记手续。法人性质的变化,不影响医院改制时参加改制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安置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按原有改制政策进行管理。
(二)充分发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作用。制定《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归集和使用办法》,扩大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明确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来源为:每年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部分;改制医院转让国有资产收入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改制医院财政供给经费期限终结后财政对原改制医院的供给资金;上级财政拨付资金;社会捐赠等。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对改制医院原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等。
(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补偿机制。制定《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与财政补偿实施办法》,加大财政投入,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改制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定点救治医院。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按规定获得补偿。
(四)鼓励改制医院做大做强。鼓励医院通过争取上级扶持资金、自筹资金、资本运作、并购重组、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扩大规模,谋求大发展。引导有条件的改制医院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改制医院积极申报各种卫生项目。改制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课题招标、临床重点学科建设、适用技术运用与推广等项目的申报、引进、使用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相应配套。支持改制医院经营高端体检、整形、美容、私人医生等非社保服务项目,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需要。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及时予以行政及收费可。
(五)优化改制医院用人和外部学术环境。落实《市—年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按照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做好改制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市拔尖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授予政府津贴。改制医院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教学基地、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补助制度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医院等级纳入评定序列,不受事业单位编制的限制。
(六)支持改制医院实行新型薪酬制度。医院可建立绩酬对称、有行业特色的新型薪酬分配制度,提高绩效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可设立年终特别贡献奖,向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和一线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七)指导改制医院解决当前内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鼓励改制医院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借鉴国企改革的经验解决医院目前存在的股权分散并缺乏流转机制、新员工缺乏入股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制订相关推荐文本。
(八)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和引导,帮助改制医院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选择适用的医院发展战略,明确战略定位和实施路径。逐步形成一批品牌优秀、特色明显、诊疗技术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规范、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医疗机构和临床重点专科,以此促进改制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带动我市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三、强化对改制医院的科学监管
(一)建立派驻特派员制度。为了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服务,转变政府对改制医院的服务和监管方式,强化过程监管,使国有资产、公共利益和职工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同级政府委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改制医院派驻特派员制度。
按照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特派员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办院方向;
2.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及党组织会议,对改制医院负责人及内部做出的与公共管理事务有关的决策实行过程监督,及时提出建议。对妨害国有资产、公众利益、职工利益的,直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重大事项向政府报告;
3.掌握国有资产在改制医院的权益保值情况和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了解改制医院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换届选举、股权流转、投融资等重要情况;
5.参与研究医院发展战略,提供政策咨询,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依法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定期评估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订科学的评估方案,对医院的运营绩效、管理状况、依法执业、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规范、医患关系和潜在优势、存在问题等内部运行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改制医院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全行业监管作用,规范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竞争和经营行为,建立年度评审制度,严格年度校验审核,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严格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查处违法行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依法执业的监管。
(四)加强行业自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功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监督医院规范运营,维护医疗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使改制医院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各改制医院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行业组织活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做到诚信执业。
(五)加强改制医院党组织建设。市卫生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政策和规定,负责对市直改制医院党组织的管理,加强改制医院党组织建设,帮助改制医院从自身特点出发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医疗卫生发展政策,提高执行力。各县(市、区)要明确改制医院党组织建设的主管部门,加强党组织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改制医院法定代表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可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相关会议。
四、保障措施
深化改革促进改制医院健康持续发展,要在市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体改办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作用,做好改革政策的研究制订、解释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市卫生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改制医院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市纪委监察局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规范操作,保证深化改革工作健康进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继续落实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做好改制时离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市编办要做好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改制医院的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对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和政策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市工商局、税务局要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市民政局要根据改制医院的自主申报,依法为改制医院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事宜,并加强监督管理。各改制医院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台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医院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把深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