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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与对象
各乡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后勤服务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新进后勤服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具有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岗位工种的还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管理办法及待遇
(一)新进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录用人员实行聘用制,定员不定编,实行编外,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二年,实行半年试用期,二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用。
(二)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按月发放工资。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由个人负担。
(三)聘用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解聘后,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区劳动人事局、区财政局备案。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区机关新进后勤服务人员计划申报表》。
(二)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到区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按岗位要求组织考核招聘工作。
(三)根据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拟定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新聘后勤服务人员协商一致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
(四)用人单位凭区劳动人事局审核同意的相关手续,区级机关到区财政局核拨经费,乡镇由同级财政负责,街道办事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所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和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培训的档案与记录,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六、本办法由区劳动人事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