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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争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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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争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

一、考核方式

全区立项争资目标任务的考核由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立项争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须每个季度向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报表,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度并不定期进行督查。立项争资工作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加分项目列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目标任务认定原则

(一)立项争资是指向上级部门申报立项,为本区域或本区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行为。包括上级发改、财政或其他部门批文认可并有拨款单的各类建设资金和其他无偿拨款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无偿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实物资产,各种财力补助以及转移支付。不包括需要区财政或有关部门、单位偿还的各类贷款性项目资金,个人或单位以捐赠名义赠送给我区个人或部门、单位的资金。具体包含两类:1、常规性项目资金。指部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所争取的经常性项目资金。2、非常规性资金。指部门、单位争取的无规律、无固定模式的一次性项目资金及政策性财力补助。常规性项目资金中特殊的增长额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也可认定为非常规性资金。

(二)本年度上级批文认可,但当年未实际到帐的立项争资项目资金不列入本年度实际完成数;本年度到帐的上年度上级批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列入本年度立项争资完成数。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我区直接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和实物经过我区的相关单位,且我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争取、协调的,可酌情计入相关部门、单位的立项争资目标任务完成数。

(四)各乡镇、开发区完成的立项争资目标任务数是指在乡镇、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获取的上级投资项目和资金。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共同争取资金各方协商解决争资金项目分配额,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将分配结果报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

三、考核依据

认定立项争资额需由被考核部门、单位向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依据,无下列依据的一律不予认定。

(一)发改、财政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二)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复印件。

(三)实物资产验收入库单。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预算书和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的,根据项目进度凭项目预算书酌情认定到位资金额。

(五)凡上报复印件凭证的,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四、奖惩办法

(一)立项争资目标任务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部门或单位年常规性及非常规性立项争资两项基数,年分别进行考核,两项加分合计封顶为10分。

1、各部门或单位完成常规性立项争资基数任务的得基础分2分,未完成不得分。

2、年各部门或单位完成非常规性立项争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年每高于10%加1分。

3、年各部门或单位完成非常规性立项争资低于100万元或无争资额的,年每争资20万元,加1分。

(二)对争取重特大项目和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经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按突出贡献予以表彰奖励。

(三)立项争资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除按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项奖励办法表彰奖励外,根据争取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四)对未完成立项争资年度基数的单位,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对争取、使用项目资金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取消考评奖励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由区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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