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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大农贸市场整治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扎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全区农贸市场集中整治工作从年5月26日至年6月16日,共计20天。
三、职责分工
(一)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1)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须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2)按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市场。
(3)审查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保证场内经营户亮照、亮证经营,亮证照率达100%(对没有营业房的经营户的证照可集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4)制定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公约,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5)负责农贸市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6)督促场内上市商品划行归市,陈列有序,明码标价。
(7)设置符合计量要求、方便消费者复核的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8)严格执行“限塑令”,市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一次性超薄塑料袋。
(9)定期在市场内展开蚊、蝇、蟑、鼠灭杀行动。
(10)保障场内食品安全。制止食品经营者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经营肉制品、豆制品以及熟食等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1)维护市场环境整洁有序。严格落实“门前责任制”,严禁车辆入内;制止违章搭建和违规违章占道经营现象,保证场内良好卫生状况;无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现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
(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认真落实农贸市场整治相关职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力量,清除执法壁垒,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周边绿化工作。
3、区城管局:负责取缔市场周边非法占道市场、拆除乱搭乱建、规范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秩序;制止盯人拉客、散发小广告、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负责农贸市场内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管查处工作。
4、区农水局:负责加大农贸市场内野生动物销售的监管和违禁野生动物销售的查处力度,做好农贸市场上市家畜、禽及其肉食品检疫检验。
5、区卫生局:负责把好农贸市场内餐饮、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管,确保农贸市场有一个健康安全的食品卫生环境。
6、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活动。
7、区公安分局: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市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确保农贸市场有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
8、区物价分局:负责督促农贸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督促指导市场建立完善物价申诉机制。
9、区工商分局:主管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确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工作。
(二)建立督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农贸市场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区政府办随时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反复曝光,直至整改落实为止。对多次整改仍不到位的,区政府办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市场经营资格。
(三)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成效。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工作成效等情况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在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中,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验收中造成丢分扣分的,区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