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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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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治意见

一、体制调整范围和时间

体制执行时间: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一定三年。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

二、体制调整基本原则

1、税收属地划分原则。按行政区域属地原则确定各乡(镇)税收征管范围。

2、保证既得利益和增量比例上解原则。保证各乡(镇)基期既得利益,乡镇收入增量部分,由区财政按比例上解。

3、实行激励机制原则。为了充分调动各乡(镇)增收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实行超收激励政策。

4、简洁透明原则。合理划分区乡(镇)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方案。

三、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属地原则确定区乡(镇)税收归属

1、一般税源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划分区乡(镇)级税收。

2、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公司所在地界定。

3、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所在地界定,所得税等比照一般企业界定。

4、以后年度区级以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建设、引进、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税收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分解,以支持各乡(镇)壮大收入规模。

(二)乡(镇)税收收入的确认办法

1、区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根据各乡(镇)行政区划范围,按属地原则合理划分区乡(镇)税源。

2、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后,各乡(镇)要全面调查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税源情况,建立本区域的税源信息库。区财政、税务部门以确认的年底各乡(镇)税源,作为核定各乡(镇)税收收入的依据。区乡财政部门按季核对各乡(镇)税源信息。

3、以后年度各乡(镇)区域范围内新增税源(含区级以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建设、引进、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实现税收前,由各乡(镇)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各乡(镇)税源信息库,所缴纳税收统计为乡镇财政收入。

4、个体工商户及各项临时税收按属地原则划分,对于各乡(镇)上报的不能确定其所属地的,按上年各乡(镇)共享收入占全区共享收入比例分配。

(三)按税种划分区乡(镇)收入

除按财政体制规定为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其他各项财政收入划分为区乡(镇)级固定收入与市乡(镇)共享收入。

1、固定收入。原体制规定各项非税收入、耕地占用税。

2、共享收入。按属地原则征缴的各项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四)区乡(镇)预算财力分成办法

1、核定共享收入基数和财力基数

以年为基期年,按当年各乡(镇)区域范围内实际完成税收核定各乡(镇)共享收入基数。

依据基期年区对各乡(镇)实际结算财力为基础,剔除契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专项补助以及其他一次性财力事项,核定各乡(镇)财力基数。

2、实行共享收入增量按比例上解

今后年度,各乡(镇)区域范围内新增的由区及区级以上政府规划、建设、引进、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乡(镇)按8:2分成。太阳雨、龙顺两户企业实现共享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上解区级。

除上述以外的各乡(镇)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税源实现的税收完成共享收入基数部分,享受基数财力,超过基数部分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区和乡(镇)统一按5:5进行分享。

3、建立共享收入增收激励机制

今后,各乡(镇)完成共享收入(剔除区级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划、引进、投资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纳税部分)超过当年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部分,由区财政按超收部分的1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乡(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同时,对各乡(镇)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区对乡(镇)安排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对乡(镇)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五)专项结算事项

1、原由各乡(镇)征收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上级以外全额留用。

2、从年起,区支付给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经费,以年为基数,基数内由区级负担,超基数部分按当年各乡(镇)共享收入占全区共享收入比重分担,由区级统一支付,通过年终结算上解。

3、各乡(镇)契税收入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后,区乡(镇)在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增量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全额留用。

4、耕地占用税除上交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按项目所在地区乡(镇)全额留用。

(六)其他事项

1、乡(镇)教师工资由区统一发放后需上划财力,由区另行下文。

2、乡(镇)司法人员工资、优抚定补人员工资、农村低保金等乡(镇)负担部分,由区级统一发放后,根据实际发放数上解乡镇财力。

3、以后年度如发生由区级统一支付应乡(镇)负担的支出事项,按实际支出数上解乡(镇)财力。

4、工贸园区和云台农场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