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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从现在起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取土,所需泥源全部从水下获取。
二、各砖瓦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生产节能省土多孔砖,将砖瓦窑生产用粘土与水利建设相结合,创新思维,引进新项目,使企业逐步走转轨之路。
三、规范河道淤泥市场开采行为,实行有偿出让。本镇境内淤泥开采必须纳入采矿权市场,按规定交纳1元/吨的采矿权价款。
四、水利清淤、沟塘净化需要置换的,必须经水利部门实地测量,所在村确定置换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镇农业、规划等部门现场落实,办理相关手续,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市挂牌出让。采矿单位除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土源置换费(3元/立方米)外,按置换面积交纳1.5元/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五、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土资[]24号)文件要求,对各砖瓦企业实行百分考核,考核结果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挂钩,低于80分的将列为下年度的关闭对象。
六、各砖瓦企业必须规范采矿,不得违规,不得损害群众利益,不得因采矿导致社会矛盾,引发越级上访。各村结合河道疏浚、沟塘清淤制定置换规划,严禁越权供土。
七、严格采矿验收制度,限时采矿、限期复耕、申请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复耕不到位的将收取1000.00元/亩的荒芜费。
八、违规采矿,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罚:
1、毁田采矿,造成抛荒的,由国土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00-10000.00元/亩的罚款。
2、擅自采矿,影响耕作条件的,处以3000.00-4000.00元/亩的罚款;未破坏耕作条件的,处以2000.00-3000.00元/亩的罚款。
3、批少取多,批浅挖深,造成复耕不到位的,除令限期整改外,并处4000.00-5000.00元/亩的罚款。
九、征收砖瓦企业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管理费(包括各类场地、淤泥储量库等),征收标准1.50元/平方米.年。
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支部书记为各村矿产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国土所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土管、矿管双岗制,落实全员包干责任,采取“盯防式”管理,加大矿产动态巡查和查处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形成强有力的依法管理氛围,确保我镇矿产资源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