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瘦肉精监管工作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猪肉是民生消费的重要商品,生猪产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生猪生产,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对于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和我市畜产品信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一直把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3.15瘦肉精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市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市场流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十分突出,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严、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这次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把“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
二、严把关口,全程监管
(一)加强畜牧投入品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加大饲料、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督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技术规程生产,明确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等不合格产品。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开展一次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检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切实提高饲料、兽药等畜牧投入品的质量。
(二)加强畜牧养殖环节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防检疫中心站等为依托,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实行分片包村、包场户责任制,具体到人,监管到户。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抽检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科学地用药、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积极组织监管人员签订包场、包户目标责任书,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组织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不漏人、不漏场、不漏户,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养殖环节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保证畜产品生产安全。
(三)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
1.加强经纪人管理。工商部门要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指导生猪经纪人严格自律,加强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建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的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依法严查。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享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督促辖区内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每年组织一次经纪人培训,配合工商部门对畜牧行业经纪人进行监管,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处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
2.严格产地检疫管理。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43号)要求,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指导养殖企业在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按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或委托检验。动物检疫人员要对每批出栏生猪、肉牛、肉羊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2%;对外调出境生猪抽检比例不低于3%。由多个猪场的生猪拼车外运的,必须做到场场检测,严格登记,每个猪场检测数量不得低于两头。在初检中发现疑似阳性者,应立即上报“瘦肉精”主管部门,按比例取样送质检机构进行确认,同时采取封场监控,不准生猪出栏,并报请公安机关控制畜主。确认阳性的,对70公斤以上的同群育肥猪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工业化制),扑杀生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违法畜主承担,并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定点屠宰场的检疫人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产地“瘦肉精”抽检证明和产地检疫手续,并进行检查登记,按2%的比例进行宰前“瘦肉精”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准屠宰。要指导屠宰企业建立生猪屠宰购销台帐,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流通环节。生猪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同批次最少抽检两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应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或产品,并报告“瘦肉精”主管部门。确认为阳性的,应监督屠宰企业对含“瘦肉精”生猪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向市场。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整顿和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不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承诺书,督促企业开展自检工作,严禁无耳标、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无“瘦肉精”检测证明的生猪进入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确保生猪产品凭两章(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
1.完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一是健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分级负责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年度“瘦肉精”监管工作计划,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单位,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二是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不依法履行监管工作职责,辖区内药品流通秩序混乱,发生“瘦肉精”流弊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药品批发企业“瘦肉精”类药品购销管理制度。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品名规格、购进数量、购进日期、药品批号等。购药人员每次购进药品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销售企业要留存购药人员法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每次配送“瘦肉精”类药品应有专门登记表,购药单位应在登记表上盖章,具体接收人签字。二是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表,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
3.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巡查制度。监管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药品购进渠道,药品流向、库存,企业执行相关法规、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监督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立案查处。二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经营、监管情况季报制度。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各县(市)局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监管情况。三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销流向追溯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瘦肉精”类药品购销经营异常的情况,追踪查源,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即:药品来源去向不查清楚不放过;涉药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楚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防范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四是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手段。强化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建立全市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对“瘦肉精”类药品流通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4.完善药品稽查协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瘦肉精”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措施。二是建立系统内药品流通、稽查信息通报制度。有效利用稽查监管信息平台,强化沟通联系,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强化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监督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
(七)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查,向当地质检局提交自查报告,各质检局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采购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把肉品采购验证,确保我市肉制品质量安全。
(八)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肉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每季度对餐饮单位排查一遍,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加大监督频次。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对库存猪肉及制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账是否登记进货时间、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验收人等;是否索取检疫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有效购物凭证等。对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封存,经查实确实属于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肉品予以销毁,属于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将查清来源,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危害性,宣传监管“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监管“瘦肉精”的氛围和声势。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养殖场户、猪肉经销商的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二)加大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针对基层“瘦肉精”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办案和风险评估经费,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各县(市)、区必须于年6月底前建成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每个县(市)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10人,每个区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6人,并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必需的仪器设备,使质量监测检验站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按照每两个乡镇建一个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每个中心站配备全供事业编制5-7人的要求,全部建成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按照根据检疫检测工作需要、配足配齐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要求,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每个县(市)为畜牧系统增加的全供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0个,各区不得少于15个。同时,保证监管经费投入,市级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30万元;各县(市)、区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足够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经费,每个县(市)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35万元,每个区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25万元,作为购买试纸试剂及检验监测工作经费,并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督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生猪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经纪人唆使诱导生猪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公安、卫生、工商、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推进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着力点,围绕多发区域、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要拓宽举报渠道,各级畜牧、药监等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或信箱,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公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线索,要明确专人负责,迅速查处,尽快反馈查处结果。对于移交的案件,应当尽快立案,从速侦查;属于大案要案的,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严查严办,快速处置。监察部门将对在各个环节中的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处置到位。
(四)做好应急处置。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事件危害和严重程度分级别管理,分级、分部门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视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黑名单”。对违规违纪企业,三年内一律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资金。
(六)建立“举报瘦肉精有奖”制度。市政府每年设立举报查处“瘦肉精”专项奖励资金30万元,对于举报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对举报生猪经纪人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举报经营贩卖“瘦肉精”不法分子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对查处“瘦肉精”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嘉奖。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