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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高效地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贫困群众看病就医困难问题,根据省《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政办发〔〕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保〔〕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老职工);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参合参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且达到一定额度,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救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建立“资助参合参保、诊疗费用减免、门诊定额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前四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二)诊疗费用减免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以及与身份相对应的证件,享受免收普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观察床位费的优惠。
(三)门诊定额补助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有下列重大疾病: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⑶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⑷肝硬化、重症肝炎;⑸重症结核病;⑹重症糖尿病(长期使用胰岛素);⑺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每年发给600元门诊定额救助金。
(四)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对符合补偿范围和报销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2000元以上部分按低保对象标准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3.前五种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六种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为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村居民个人负担2万元、城镇居民个人负担3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重病慈善援助
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如白血病、尿毒症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基金会另行设定。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吸食、工伤事故、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精减老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镇乡、街道每年10月根据确认的对象落实下年度资助人员,填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助对象登记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登记表》,制成电子文档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核审后,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定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资助前四种对象缴纳个人应负的资金。
(二)门诊定额补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有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可申请门诊定额补助。每年3月前申请人(户)向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审批表》,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五保、低保、精减老职工、特困职工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城镇“三无”人员须有镇乡、街道证明;
3.门诊诊断、治疗相关资料;
4.若继续享受者,只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复印资料,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及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复核后,由镇乡、街道编报《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汇总表》,于每年4月5日前以电子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于4月底前完成审批后,返回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定额补助打卡发放到户。
(三)住院医疗救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本市住院,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收费窗口当场结算,转市外就诊的按市合管办或市医保中心规定程序结报。
第六种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在每年末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审批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或职工医保报销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经村(居)委会盖章后报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各镇乡、街道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由市财政医疗基金专户支付;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类对象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五条救助基金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按人口数筹集,市镇两级按8:2比例分担,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市福彩公益金10%、市慈善基金会当年筹集20%和省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
市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工协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建立起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定期研究分析实施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总体方案,做好上下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及时将各类救助对象核定造册,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过网络平台了解把握救助运行情况,研究动态,做好信息反馈,加强监督。
(二)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救助政策及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名册,制作、调整结算软件并实施网上运行。指导监管医疗服务机构救助并即时结报,住院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医疗服务单位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医保中心审核汇总并按期按实拨付。
(三)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核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并加强财务监督。
(四)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合理正确使用,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的有关走访和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条监督与处罚
(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如数追回全部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作出处理。
(四)对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救助经办单位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