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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改进教育督导管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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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改进教育督导管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的重要前提;是确保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法制监督和制度监督。

2.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做到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

3.教育督导是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教育督导对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监督、激励和保障作用。我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继续推动教育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教育督导的监督和指导。

各镇(乡)政府和教育行政及其他有关单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政”、“督教”、“督学”,重视督导建议,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建设教育名市、实现更高水平教育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开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工作机制

4.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履行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围绕基础教育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实行督政与督教、督学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基础教育的改革创新、提升内涵,保障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坚持“三教统筹”,保障农村教育服务“三农”职能。

5.健全并完善对镇(乡)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根据上级督导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对镇(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要求,健全并完善对镇(乡)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

6.建立健全对镇(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督导制度。根据教育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对镇(乡)教育管理办公室完成年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任务,解决当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导,提高镇(乡)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水平,推进镇(乡)教育行政机构进一步规范教育资源配置,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7.健全并完善素质教育督导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把规范学校办学、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中心任务。要制定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齐开足课程,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执行《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促进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督导监测制度,制定县域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监测标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督导监测的针对性,加大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薄弱环节的督导。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综合督导工作,积极开展中小学发展性督导的实践和研究。

8.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调研。教育督导部门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育重点工作,年度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调研,分析工作态势,提出工作建议,为推动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落实、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落实职教经费等情况的专项督导调研,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层次的提高。

9.建立市督学责任区制度。根据学段和行政区划确定市督学教育督导责任区,市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日常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并按照工作职责,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10.建立并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导向、制约和激励机制,强化奖惩制度。各镇(乡)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要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将督导结果作为政绩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问责制度。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活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反馈督导结果,下发整改意见书。重要督导活动要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跟踪督查和回访督导,形成化解重点、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对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个别单位和当事人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罚。对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1.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工作运行机制,探索教育督导工作新方法。认真总结督导工作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各类各项教育督导工作规程,将教育督导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注重联系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预见性,注重过程督导和提前督导,坚持督政与督教、督学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坚持督查与整改相结合。建立和健全教育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督促和引导下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12.落实教育督导机构,明确教育督导职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政、督教、督学职能,对本市镇(乡)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及验收、考核等职责。

13.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工作、年富力强、清正廉洁的人员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要完善督学聘任制度,重视发挥专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作用。过严格选聘,加强培训,开展科研等方式,积极推动我市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逐步建成一支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导队伍。要引导和督促督学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树立良好形象。

14.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镇(乡)政府及教育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不断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为教育督导部门开展正常的督导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完善教育督导表彰制度,定期表彰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