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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管委会,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园、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二、目标任务
(一)高起点编制科技园区建设规划。经济开发区编制30万平方米以上创新型经济园建设规划,工业园编制10万平方米以上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二)新增科技园区建筑面积。经济开发区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工业园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三)新增入驻企业数。经济开发区、市科技创业园当年新增高科技企业各20家,工业园、科技园、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当年新增高科技企业各10家。
(四)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三、考核办法
(一)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对照目标任务的第(一)、(二)、(三)项,实行达标考核。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同时在园区重点工作年度考核中科技创新指标另加2分;完不成任务的,在园区重点工作年度考核中科技创新指标不得分,且再倒扣2分。
(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对照目标任务的第(三)项,实行达标考核。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暂缓拨付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申请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的资格。
四、考核依据
(一)科技园区建设规划以通过专家论证的意见和规划文本为依据。
(二)科技园区建筑面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及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审核为依据。
(三)新增入驻的高科技企业指新注册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区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企业,同时须具备: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本科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以自主开发为主,产品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入驻企业以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协议、职工社保缴纳单等材料和现场审核为依据。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以认定文件为依据。
五、奖项与奖励
(一)目标任务完成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同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第(一)、(二)、(三)项,奖励3万元。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园、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完成目标任务的第(三)项,奖励1万元。
(二)争创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争创成功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引进高科技企业入驻奖。镇乡每成功引进1家高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园区的,奖励0.5万元(园区与镇乡不共享)。
(四)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科技园区建设有功人员。
(五)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