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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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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参与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800元、2700元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仅限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持相关证件选择缴费;900元档为缴费基准档,参保人可在900元、1800元和2700元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但不符合100元档缴费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可选择300元和600元档缴费。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市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缴费档次为100元~6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900元~27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50%。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在达到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政府当年公布的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确定,财政不予补贴,补缴额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

八、待遇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任何虚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以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原待遇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已经领取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在原待遇上加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农保、原新农保或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新农保、原新农保和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市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俗易慬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