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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国办发〔〕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工作的意见》(政办〔〕118号),切实做好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
的发展方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时效性和扩大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趋利避害水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法制、创新科技,统一、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重在基层”的原则,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防灾减灾责任,多种形式增加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传播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快捷、应对高效,最大程度扩大预警信息公众受益面,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
(三)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序衔接,预警信息、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体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盲区”。
(四)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市、县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迅速播发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地、本行业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五)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工程建设,建成我市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快推进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和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全市各乡镇布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辉县市、卫辉市加密布设山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自动雨量站,站点平均间距缩短到5公里。强化我市粮食生产核心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监测设施。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林业、旅游等部门与气象部门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等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市至少建设1套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配备移动气象服务设备。市气象局建设高性能计算机和海量存储设备,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快速收集、处理及共享。
(六)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核心区、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建设气象灾害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暴雨、雷电、强对流天气等突发性、局地性灾害天气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报预警。气象、水文、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合作,建设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人口密集区及多发、易发地质灾害地带加强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火点监测,及时森林火险等级天气预报。
(七)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全市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范围,开展基层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市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在城乡规划编制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象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传播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快速、及时地插播工作,完善预警信息传播功能,即时播发公共应急预警信息,推广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九)加快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传播资源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
(十)完善预警信息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标准及流程,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市通信管理局和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协调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责任。
(十一)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信息程序,拓展预警信息功能,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平台。各级突发事件信息组织要加强对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根据授权及时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应对防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突发事件的有利氛围。
(十二)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科学、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时效和公众覆盖率。对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确保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插播,实现实时播报。电视台插播时,应在屏幕上悬挂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快速全网发送。
(十三)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作为兼职气象信息员,并将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乡村种养大户发展成为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延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网络。健全传递工作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四、加强防灾应对工作
(十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气象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当地驻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沟通预警联动情况,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组织做好防灾避险工作。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工作。
五、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部门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传播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十八)推进科普宣教。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气象科普基地、科普园地、主题公园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办法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系统的意识。
(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或设立信息发言人,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确保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可靠性。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