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船舶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意见范文

船舶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船舶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船舶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制造行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有效处置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制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船舶制造企业(以下称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制造劳务承包企业(以下称劳务承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制造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船舶制造的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我市船舶制造企业从事船舶制造加工承揽、劳务承包的企业。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对我市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市发改、工商、总工会、公安、财政、国税、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劳动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镇乡、园区的劳动保障所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信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处理劳资双方矛盾纠纷,必要时向市劳动局报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劳动局举报。劳动者认为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劳动局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务承包企业每月应向船舶制造企业报送职工名册,船舶制造企业每季度应向市劳动局报送本企业职工名册及劳务承包企业职工名册。

第七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设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制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十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结清,次年一月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第十三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金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船舶制造企业应加强对劳务承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可以在与劳务承包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时约定由船舶制造企业劳动者工资,同时督促劳务承包企业按序时额度、劳务工程进度整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相关资料,劳务承包企业每月可以将考勤汇总表、工资发放表交给船舶制造企业,由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劳动者工资,的工资在劳务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船舶制造企业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劳务承包企业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转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当在解除(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七条在船舶制造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船舶制造企业统一缴纳,涉及劳务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由船舶制造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向劳务承包企业收取。发生过拖欠工资现象的船舶制造企业(含其发包的劳务承包企业)在建和新建项目须交工资保证金,其他企业新开工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

船舶制造企业将工资保证金缴至乡镇、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市劳动局对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船舶制造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的船舶制造合同及劳务工程承包合同报乡镇、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和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制造企业应于船舶制造工程开工3日前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以工程总价的5-10%、结合工资支付周期及船舶制造工程工期确定。

船舶制造企业应书面承诺本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第二十条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制造工程完工交付下水后,经乡镇、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核实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全额退还工资保证金或转作其他新开工制造船舶的工资保证金。

船舶制造企业在破产、歇业、注销三个月后,经乡镇、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核实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全额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应先责令船舶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企业确无力或暂时不能支付工资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决定从其交纳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工资的数额以劳动者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及实际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为限。工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船舶制造企业在10日内补足等额的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船舶制造企业代劳务承包企业先行垫付的工资可过法律途径向劳务承包企业追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劳动局依法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局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过新闻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劳动者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提示,并将有关情况报工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违反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违反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市劳动局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局对故意提供虚假欠薪资料的船舶制造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骗取工资的劳动者,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集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船舶制造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欠薪行为,发包组织与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船舶制造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