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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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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国土局、农工办、公安局、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和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报国土资源违法动态和重点违法案件情况,研究解决土地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实现部门联动,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和控制在萌芽状态,切实查纠到位,依法维护和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建立信息情况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报涉及土地管理相关情况,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成员单位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移交案件情况;监察部门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人民法院及时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执法受理、立案、执行等情况;发改委、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审查、开工建设许可、工商登记、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供电许可、贷款等方面的情况。

三、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快速制止查处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与检察、公安、监察机关在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积极配合。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制止、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如涉嫌土地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参加案件讨论,监察机关在参加案件讨论时,对依纪依法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人员,应督促国土资源部门尽快移送,并依法依纪做好查处工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适时介入侦查,及时办理。

(二)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应根据工作安排和群众反映,及时向公安、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查处情况,公安、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相关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刑事责任。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受理、查处情况,应该及时向监察机关报。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密切协作,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城管、工商、供电、金融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段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电、水、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上级部署的各类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将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到位。要切实将土地执法联动机制作为各部门重要职责来抓,不断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水平。

(四)要进一步认识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重要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等有利时机,采取以案释法、典型案件曝光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大力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为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