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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主干道公路及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改善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域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本市境内高速、桥北接线、高速至工业园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省道线、公路、公路、公路、公路及公路等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用地范围。
第四条市域范围内其它待建的主要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域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七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与许可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负责对市域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牌统一投资建设、统一经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按照市域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负责对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按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并兼顾与当地镇乡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安全设施和交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的安全、畅。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的用地,由国投公司在当地镇乡协助下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投公司投资建成的广告位,其一定年限的经营权,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给有广告经营资质的单位经营。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权出让取得的纯收益主要用于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相关设施的投入。市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对广告位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由国投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广告牌的产权单位与广告经营单位是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共同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查、维护,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公路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镇乡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广告牌设置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