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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房屋产权问题的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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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房屋产权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量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重新明确以下意见

一、因开发企业已解体或倒闭,无法补充材料但土地来源清楚(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致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凭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手续等资料,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税费后,予以登记发证。

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的房屋,如无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可凭用地合法文件、房产竣工验收材料、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发证。

原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的,凭原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三、年8月15日前,部分开发企业售房时,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房屋,可由开发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凭情况说明、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30日后无异议,凭产权证明和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登记发证。

四、年8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无规划、无施工许可证或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房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代收相关费用(此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处罚的除外),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可直接为购房者登记发证。

五、年8月15日以前建成的联建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收据)直接为购房者登记发证。

六、确权资料遗失的房屋,购房者到相关部门或原开发、建设、售房、拆迁管理单位复印存根,加盖公章,凭复印件予以登记发证;相关部门、单位不存在的,本人写出具结书,并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公告30日后无异议的,凭具结书、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七、年7月1日前,由于历史和政策衔接的原因,同一栋楼部分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其余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参照已办证房屋所需的资料,予以登记发证。

八、涉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执行。

九、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且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的,回迁户可凭原拆迁协议、宅基证、拆迁赔偿计算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房产登记发证。

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使用出让土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审查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工作联络单,通知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由市住房城建设委办理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部门组成联审办公室,设立专门办证窗口,协调解决办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至2012年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