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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尾矿库(含赤泥库,下同)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政〔〕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证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并及时做好闭库工作,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2.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
4.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汛前防洪检查、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5.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6.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开展“查违打非”工作,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8.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尾矿库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尾矿库,确需新建尾矿库的,必须保证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无生活、生产设施。无法保证控制区内生产、生活设施全部搬迁的,必须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在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内的生产、生活设施未全部搬迁完毕或未在尾矿库原设计等别基础上加高一个等别设计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规划建设。
(二)现有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当地县级政府要在年底前制定出搬迁规划和年度搬迁计划,并认真做好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较重的栾川县要实现大头落地,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2015年底前完成搬迁。
(三)对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的搬迁,先有居民后有尾矿库的由企业负责筹资搬迁;先有尾矿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资搬迁;无主尾矿库不能及时闭库确保安全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筹资搬迁。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
(四)从年起,市财政和各有关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方政府负责的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居民的搬迁。
(五)各有关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现有和新建尾矿库的下游,根据实际情况逐库设置安全控制区,在安全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在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尾矿库达到设计排放标高,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要求实施闭库,生产经营单位因停产、破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对其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金用于闭库,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专户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查处。
(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并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九)四等以上等别的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十)要建立市、县两级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监测尾矿库运行参数,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要逐库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分包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在报纸上予以公示,确保尾矿库24小时处于政府监控之下。
(十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发现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做好人员的撤离和安置。要加强对尾矿库下游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每年汛期到来前,要组织尾矿库下游人员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中介机构责任。勘查、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职责或未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