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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40元。具体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60元。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200元。
3.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20元。
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的人员,成年居民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10001~40000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4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在校学生、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各段落支付比例均相应提高10%。
三、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
四、调整转外就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原来个人先负担15%后再按规定比例报支,调整为由个人先负担8%后再按规定比例报支。
五、其它
1.对镇城区范围内的新生儿及户口新迁入镇城区的城镇居民,在户籍登记、转移后6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不设6个月免赔期。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设6个月免赔期。
2.城区范围内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出生后至参保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已参保城镇居民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视作自动放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不设6个月免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