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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卫规财发〔〕34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基妇〔〕18号)精神,推进我县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构建“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筹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廉价的社区卫生服务,有效缓解农村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是指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龙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触角,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镇村卫生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建立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人员、药品、报酬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成立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是集体举办的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网底和基础,其基本功能是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以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为主,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以镇卫生所和镇政府所在地医院为依托,过功能整合,转变服务模式,全县建立15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一村或3000~5000人设一站的原则,全县规划设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240个。
第七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一室三部”设置:即综合办公室、预防保健部、社区管理部、医疗康复部。各镇卫生所和相关医院要按省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调整内部结构,健全相关科室,完善服务功能。
第八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省市相关建设标准建设。站址应选在各村公共服务中心或居民集居点或服务范围相对中心且交便利的位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主体一元化”的原则。
第十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标识按规定统一命名和制作。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按“六位一体”即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的功能要求,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以“四制”、“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四制”:即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实行人员聘用制、基本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五统一”:即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药品、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镇卫生所对辖区内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在现行体制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务、业务、财务、药品、人员等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镇“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医院,办公室主任由负责一体化日常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用合同制。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聘用,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原身份保持不变,但均纳入“乡村医生”范畴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统一配置,每站至少3人,原则上需配备一名女医生或护士。
第十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站长聘期为一年,每年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与奖罚等。
第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经考试考核合格者;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经考试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照规定为执业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者一律不予聘用。未被聘用的人员不得执业。
第十八条为分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办理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按绩计酬,兼顾公平,保障发展”的原则,在确保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可按其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个人档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报酬发放、奖罚、聘用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回乡村医生或医师执业证书并解聘。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实施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其中,医疗业务主要由医院负责,防保业务主要由卫生所负责。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康复等业务工作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进行考核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和监督电话。对急危重病人要做好院前急救,及时转诊。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留察登记、诊病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留察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严禁在出诊、巡诊过程中使用易致敏的药物,除临终关怀外严禁上门输液,确保医疗安全。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输液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事诊疗业务。
第二十五条要实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部门的责任医师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挂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要合理站内分工,并实行对村民小组分组负责制,做好家庭出诊、巡诊工作。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农民健康工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以及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爱国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六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制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并以购进价配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及耗材,不得自行加价,不得隐瞒实际进价;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及耗材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安全,药品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每月报送用药计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要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零售价(包括调价)计价出售。
第二十九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进销存、耗材及三费收入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律不再使用手工发票。
第三十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有药品进销存专帐,实行药品、耗材季度盘点。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三十一条严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私自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严禁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专帐,分站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固定资产帐、收支明细帐、药品调拨明细帐,实行统一管理、分站核算,定期公示,并接受所在镇政府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严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私分和侵吞本站的财物,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严禁收入不上缴。
第三十四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来源主要有三费一差(挂号费、治疗费、出诊费、药品差价)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保全原有药品底资及各项刚性支出的基础上,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总收入中提取用于本站工作人员福利、事业发展、统办事项的费用(如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机构换证年检费、事业发展基金、业务报刊杂志费、医疗责任保险金、奖金经费及公益金等),但提取总量一般不超过业务总收入的30%,其中用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发展的一般以5~10%为宜。对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的所借资金,可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分10至15年偿还本息。
第三十五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帐目,做到帐款分开管理,每旬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缴所收现金,严禁挪用、坐支。每月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帐务结算(核对)。
第三十六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奖惩规则
第三十七条开展评选“十佳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贡献突出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执业人员,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或提请上级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的执业人员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聘用合同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被解聘者二年内不得申请聘用。
第三十九条坚决打击游医药贩,取缔以家代站、以包代站,净化医药市场,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十条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中,因医疗业务、财务管理、药品采购制度混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