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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按照“搬迁提升一批、关闭转产一批、规范保留一批”的原则,专项整治与调整行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规范企业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势推进区外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强化源头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进我县化工产业成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先进制造业。
二、全县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共有化工生产企业129家,其中: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85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44家。我县化工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是园区外85家化工企业,分布于全县12个镇。
三、目标任务
(一)搬迁提升一批:正在实施搬迁的29家化工企业应加快搬迁进程,能快则快,在年底前全部实施搬迁。(搬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规范保留一批:根据相关政策等情况,决定暂保留区外生产的工业气体配套项目、行业性保留的涂料(油漆)油墨项目,共11家企业(项目)。这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不断加大投入,持续改善安全生产和环保状况,确保安全环保条件符合现行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保留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二)
(三)关闭转产一批:对现有园区外不具备搬迁条件的47家化工企业,到年底前予以关闭转产。(关闭转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三)
四、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为进一步强化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安监、环保、工商、公安、财政、税务、金融、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及相关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化工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进、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措施落实。
(1)园区外搬迁提升企业:在年前将现有化工生产项目全部搬迁至沿海经济开发区、且原址化工生产装置全部拆除,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将按该企业搬迁前三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年平均值,由财政在搬迁后的新投产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分三年返还给企业,第一年返还总额的40%,第二年返还总额的30%,第三年返还总额的30%;前三年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足以返还的部分,统一结转以后年度逐年返还到位,但每年返还额不超过原返还总额的30%,返还年限不超过五年;企业搬迁后由于市场等因素自行关闭或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律不再继续给予返还。
(2)园区外主动转产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化工生产装置全部拆除、且注销原化工生产项目、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该企业新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3)园区外主动关闭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化工生产装置全部拆除、注销原化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将按该企业关闭转产前三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年平均值,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4)积极搬迁至沿海经济开发区或主动转产的化工生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的项目,县政府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安排上给予支持;同时,积极组织向国家、省进行申报,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5)园区外积极搬迁、主动转产或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所实施返还资金由县、镇两级财政按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6)县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积极搬迁、主动转产企业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2、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积极搬迁、主动关闭激励机制。
(1)对积极搬迁至沿海经济开发区或主动转产的化工生产企业所实施的新建项目,在环保、安监、工商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开辟“绿色通道”,强化审批服务,缩短审批时间。
(2)搬迁前原企业排污总量指标仍为该企业所有,新建项目所需要排污指标可利用原企业排污总量指标,剩余或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有偿出让或购买。
(3)对于搬迁、转产、关闭企业的土地指标等优先调剂给所属地区的工业项目。
3、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生产装置拆除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鉴于化工生产涉及到物质的特殊性、设施设备的特殊性,搬迁、转产、关闭企业作为直接责任主体,杜绝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对生产装置的安全拆除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市规范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期间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安委办〔2010〕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要求。属地镇(区)要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装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县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化工企业装置拆除过程中的监管,确保装置安全拆除处置到位,决不留下隐患。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生产装置拆除工作,要经县化治办验收认可后,方可享受有关搬迁、转产、关闭的优惠政策。
(三)落实目标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作为化工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落实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镇(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推进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镇(区)主要负责人作为化工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亲自抓、直接管,时刻关注整治进程。对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镇(区),县政府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不能按时搬迁、转产、关闭的相关镇(区),镇(区)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外,并追究相关镇(区)负责人的责任。县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发改委、经信委、安监、环保、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国土、供电、税务等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治方案的企业,不得再给予任何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对其融资进行严格限制,安监、环保、税务、工商、质监等要加大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专项整治动作缓慢的企业更要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
(四)严格准入门槛,切实做好园区配套服务。园区要对搬迁进区企业的产品、工艺、设备等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全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二次”污染,要督促落户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抓紧项目建设进度,早日投产,发挥效益。同时,园区要进一步加快供水、供气、供电及“三废”处理等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满足落户企业开工建设、开车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
(五)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督查考评。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县年度安全、环保专项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按照镇(区)属地管理,部门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县化治办按期对镇(区)搬迁、转产、关闭的情况进行检查,县监察、督查办要定期对各镇(区)搬迁、转产、关闭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施步骤
年11月中旬前召开全县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推进会。各镇(区)按照“搬迁提升一批、关闭转产一批”企业名单,对辖区内每一家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方案进行审查、审核,由镇(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12月上旬将新一轮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或转产关闭实施计划报县化治办。对搬迁提升企业必须在年一季度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年上半年力争投入试生产,年11月份前确保正常生产;对于转产关闭企业必须于年一季度前制定好转产关闭计划,确保年三季度转产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