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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二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免费婚检)的对象为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准备在我县进行结婚登记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实施免费婚检的服务机构为县妇幼保健所。
第四条:免费婚检的项目包括: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滴虫、霉菌)、乙肝表面抗原、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胸透、梅毒(RPR)检测、艾滋病(HIV)筛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第五条:婚姻登记与婚检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由县妇幼保健所为婚姻登记部门提供婚姻登记所需的办公用房,县婚姻登记与婚检服务合署办公。县妇幼保健所承担婚检的具体工作,婚姻登记由县婚姻登记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免费婚检程序。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持有效身份证到县妇幼保健所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卫生指导、咨询服务。
县妇幼保健所免费提供检查和卫生指导、咨询服务后,向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县婚姻登记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要件,与婚姻登记资料一起收集存档。
第七条:免费婚检的经费来源。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婚检数,编制当年项目预算;县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上年度婚姻登记数据;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审核,将免费婚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免费婚检经费落实到位。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免费婚检制度的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和卫生、民政、计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鼓励新婚夫妇进行婚检。要大力宣传政府的免费婚检政策,加强优生优育,预防各种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的宣传,提高欲婚人群对参加婚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欲婚人群主动参与婚检的自觉性。卫生部门要对婚检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县妇幼保健所要主动做好免费婚检对象的跟踪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免费婚检工作管理,确保婚检质量。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时,严格把关,凡办理婚姻登记者均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证免费婚检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卫生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