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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文化产业园发展优惠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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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文化产业园发展优惠意见

第一条文化产业园的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供地,同时优先保证领军型文化企业的项目用地。

第二条进驻文化产业园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建设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征收按照政办发[]110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进驻文化产业园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书等各项入园手续过程中,除国家核定的登记费、工本费外,免缴其他费用。入园手续需一定办理期限的,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法办理。

第四条文化产业园自年起,封闭运行5年,在此期内入园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文化产业园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按县镇体制全部奖励给入园企业和个人用于自身建设。

第五条进驻文化产业园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前三年免征再就业基金、房产交易费,期限后按低限减免50%后收取。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县政府明确的“新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相关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优惠扶持”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县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产业园建设的专项扶持。入园文化产业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引导资金时可以优先安排。

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内的文化企业被、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不含上述部门所属的事业或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首次被国家级或省级命名、奖励的文化企业,评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命名、奖励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评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级命名、奖励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要制定出台在文化产业园内,原始创作和产生的著作权、优秀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县金融考核部门在相关金融信贷考核细则中增加指导性、鼓励性条款,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园入驻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在县文化产业园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企业,在我县金融机构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贷款贴息期限内贷款正常利息总额的20%至50%,且同一企业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贴息贷款不得转借且要全部用于文化生产和文化产业上。

第十条对文化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内展会和市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外展会,给予30-50%的摊位费补助。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二条在文化产业园投资兴办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同一政策,同步执行。在文化产业园内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大中型文化企业、集团、地区总部纳税确有困难的(不含商业开发部分),可按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三条对落户文化产业园内的文化企业,年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是在企业呈连续开票经营状态,且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大于奖励总额时兑现)。文化产业园内的画师作品在由各级政府、宣传、文化、文联牵头组织的赛事中参展获奖,且参展获奖作品名录标有“”字样的,国家金奖或一等奖、入选国家美展的分别奖励5万元。国家银奖或二等奖、省金奖或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国家铜奖或三等奖、省银奖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省铜奖或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所有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文化产业园内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落实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县相关部门要对在文化产业园内注册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大中型文化企业、集团、地区总部积极向上争取出口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对文化产业园内规模较大,当年营业额有明显增长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在县域外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30~50%补助。

第十六条在文化产业园劳动就业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职工,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在所在地就业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取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在文化产业园购置物业的画商,需从外地迁入的,公安部门免费办理城市入户手续。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对文化产业园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文化人才的奖励,参照委发[]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在文化产业园内开办的艺术培训学校,纳入县职业教育体系,并享受县职工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文化产业园内的文化产业可享受科技三项资金的扶持与支持,在新品种、新创业、新投资的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上优惠政策,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企业同一年度如遇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关于同一项的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先享受国家、省、市财税优惠奖励,不足部分再由县(镇)财政奖励。本政策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相冲突,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