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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每年以街道上年度财政可用财力的0.3%额度,划拨“街道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帐户”,并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充。
二、享受对象
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籍参保人员。
三、享受条件
在上个医保年度内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销政策后,个人自负部份医疗费在4000元以上者(个人自负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在保险就医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自负费用,不包括自费医疗费用和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以个人现金购买的医药费)。
对于身患重大疾病,根据病情需要特殊治疗的自费部份药费特别巨大的,凭市级医院出具的特殊治疗同意书及本人购买药费单据,本人提出申请后由街道扶贫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予以救助。
四、享受医疗救助标准
实行定额补助,按街道社保所确认的在上个医保年度内基本报销的医药费结算凭证中自负部份的金额,对应街道医疗救助标准的具体档位按档差额救助(含社保医疗救助)。
(具体标准附后)
五、操作办法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大病造成大额自负医疗费的,凭市街道社保所确认的基本医疗报销的医药费结算报销凭证单据,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社区办理申请救助手续,由社区向街道社会事业科报批。
六、办理救助时间
本救助办法从年7月1日起施行,在每年度的7月1日——7月30日期间到各所在社区申请办理救助手续。